判決書對這些細節進行了證實:“2015年夏天,張某在慈溪市滸山街道峙山公園鍛煉時認識被告人趙某A,后多次向趙某A提出雇兇捅刺趙某?!?/p>
之后,2016年2月,趙某A介紹了殺手趙某B給張某。張某和趙某B協商好,愿意拿15萬元給趙某B,作為他殺趙某的報酬。
此前,基本上對于此案的報道都認為婆婆帶殺手趙B踩點后,將張某叫到一樓架空層后由趙B對小趙實施殺害,婆婆未參與殺人。
然而,在判決書中,卻公布了一個細節:婆婆張某某曾親自參與殺害兒媳小趙,并清理現場。
判決書中寫道,“雇傭的兇手趙某B上前持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后逃離”后,張某某繼續用刀捅刺她,致媳婦小趙腹部主動脈、下腔靜脈、肝臟被刺破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張某某隨后還將兒媳拖至該架空層西側用廢棄門板掩蓋,并清理現場血跡后逃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