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坦白不足以從輕處罰 殺人婆婆一審死刑
昨天,法庭認為,被告人張某提出犯意、雇用他人、準備犯罪工具、踩點、親自實施殺人行為、掩蓋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趙某B受張某雇用、伙同被告人張某踩點、實施殺人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地位、作用略小于被告人張某。
被告人趙某A在雇兇殺人犯罪中傳遞雇兇信息、為雇主介紹被雇用者、在準備犯罪工具中參與部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張某用他人并親自實施殺人行為,非法剝奪親人的生命,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昨天,寧波中級法院一審對此案做出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趙某B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趙某A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