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提出:“完善政府監管主導,第三方廣泛參與,醫療衛生機構自我管理和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多元化綜合監管體系”。對公立醫療機構監管方式的改進、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對監管的方式、手段進行了具體安排,如建立違紀違規“黑名單”制度,加強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監管等。同時,《規劃》提出推動醫療機構考核評價由政府主導逐步向第三方評價轉變,積極培育第三方評價機構,新的監管力量的加入體現了社會共治的理念,也適應了醫療衛生行業監管專業化的趨勢。《規劃》還提出要將非公醫療機構也納入監管,并著力實現全行業監管、屬地監督,整體監管體系得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規劃》也對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進行了部署,其中人才培養使用和激勵評價機制有了很高“含金量”的支持政策,提出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在加快形成多元辦醫格局部分,對于公立醫院與社會力量的合作、商業健康保險參與醫改等方面拓寬了渠道;在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方面,強化了分工協作機制,充實了內容,以使弱勢群體和居民得到更多的公共衛生服務。可以期待《規劃》在將醫改引向深入的同時,將為居民帶來更多的改革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