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藥的服用時間取決于患者的具體病情和肺結核的類型。
對于初治的早期聯合使用抗結核藥物治療,一般在用藥2-4周后,癥狀可以得到改善。為避免疾病復發,需要大概2個月的維持治療,以及4-7個月的鞏固治療,因此通常的后續治療大約在6-9個月。
若沒有治療徹底,又突然出現復發性肺結核,或者出現耐藥的肺結核等復雜情況,治療時間會相應延長,可能需要服用藥物一年甚至一年半的時間,甚至兩年以上的抗結核藥物才能夠停藥。
具體服用藥物的時間應嚴格遵醫囑。在服用抗結核藥物期間,需要密切觀察自身情況,如果用藥一段時間后不適癥狀沒有得到改善,應及時與醫生溝通調整治療方案。同時,不可出現私自停藥或減少藥量的現象,以免影響治療效果,導致疾病加重延長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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