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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狀腺功能減退的的個體化治療

        2018-04-02 10:01 閱讀:9074

        原發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癥(包括臨床甲減和亞臨床甲減及繼發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癥),左甲狀腺素(L-T4)的替代治療是最重要的治療方式。治療的起始劑量、調整方法及控制目標都需個體化。

        1. 是否需要替代治療

        原發性甲減應根據促甲狀腺激素(TSH)水平來決定是否替代質量,替代治療方案是完全替代治療還是部分替代治療:

        TSH 顯著升高時,L-T4 使用完全替代劑量;TSH ≤ 10 mU/L 或者患者只有亞臨床甲減,使用較低(部分替代)劑量(25~50 μg/d)。

        甲狀腺全切術后需完全替代治療。

        繼發性甲減時通常需完全替代治療。

        2. 設定控制目標值

        TSH 和 FT4 是甲減控制的主要指標。原發性甲減的具體控制目標是這樣設定的:

        老年患者:65~70 歲老年人的 TSH 控制在正常范圍,70 歲以上老年人的 TSH 維持在 4~6mIU/L。合并缺血性心臟病者,在治療冠心病基礎上,盡量維持 TSH 達標。

        成人患者:控制在參考值正常范圍。

        孕婦:維持 TSH 位于妊娠特異性參考范圍的下半部分。如果沒有特異參考范圍,則將 TSH 控制在 2.5mIU/L 以下。

        嬰幼兒、兒童青少年:維持 T4 位于參考范圍的中上水平,TSH 位于參考范圍的中下水平。治療開始后大約 2~4 周 T4 應接近正常。

        繼發性甲減: TSH 、FT4 應達到正常范圍的中上部分。

        3. 替代治療所需劑量

        目前推薦根據理想體重(下列體重均為理想體重)計算完全替代治療所需 L-T4 的劑量,肥胖患者不必根據其實際體重提高藥物劑量:

        老年患者:需要較低 L-T4 劑量,約 1. 0 μg/kg?d。

        成人患者:L-T4 約 1. 6~1. 8 μg/kg?d。

        孕婦:若孕前已服用 L-T4,懷孕后需增加 20%-30% 的劑量,或在每周正常劑量中增加 2 天的劑量,每周 2 天的額外劑量要分開服用,中間間隔幾天;孕期診斷的臨床甲減,完全替代劑量約 2.0~2.4 μg/kg?d。

        嬰幼兒、兒童青少年:L-T4 需要劑量偏高,新生兒約為 10~15 μg/kg?d;3~12 個月約 6~10 μg/kg?d;1~3 歲約 4~6 μg/kg?d;3~10 歲約 3~5 μg/kg?d;10~16 歲約 2~4 μg/kg?d。

        甲狀腺癌術后患者:需要劑量約為 2.2 μg/kg?d,以達到 TSH 抑制治療目的。

        另外,甲減病因、合并疾病也會影響替代治療的藥物劑量。

        如甲狀腺切除者較橋本甲狀腺炎對 L-T4 需求量大;甲狀腺素結合球蛋白(TBG),甲狀腺素轉運蛋白和白蛋白從尿液中丟失導致了甲狀腺激素的流失,因此甲減患者合并腎病綜合征需要增加 L-T4 的治療劑量。

        慢性胃炎可能影響胃內的酸性環境,從而影響 L-T4 吸收,使其需求量增加。

        4. 起始劑量

        在此步驟,依然按照不同人群確定不同方案。

        老年人及合并缺血性心臟病患者:L-T4 起始劑量要悠著點,12.5~25 μg/d 開始。

        成人患者:年齡<50 歲、沒有心臟疾病的中青年患者起始 L-T4 劑量可以給予所需全劑量。年齡>50 歲需評估心臟功能,通常以 25-50 μg/d 起始。

        孕婦:孕期甲減按前述方法加量 L-T4,孕期診斷的臨床甲減可以完全替代治療劑量起始;孕期診斷的亞臨床甲減按 TSH 分層推薦 L-T4 起始劑量:TSH>2.5mIU/L,25 μg/d 起始;TSH>8.0mIU/L,75 μg/d 起始;TSH>10.0mIU/L,100 μg/d 起始。

        嬰幼兒、兒童青少年:步子可以邁得大些,為避免影響生長發育,嬰幼兒起始劑量為 10~15 μg/kg?d,如無心肺疾病,兒童青少年以每日 2~2. 5 μg/kg(理想體重)起始 L-T4。

        5. 調整劑量及監測

        老年人及合并缺血性心臟病患者:需緩慢調整劑量,每 2-4 周增加 12.5~25 μg。

        成年患者:年齡<50 歲,既往無心臟病史的患者加量可以稍快些;年齡>50 歲患者服用 L-T4 前應常規檢查心臟狀態,加量宜稍慢些,每 1~2 周增加 25 μg。

        孕婦、嬰幼兒及兒童青少年:替代治療時應盡快達到有效目標劑量。

        治療初期,每 4~6 周需檢測甲狀腺功能,根據甲狀腺功能的變化調整 L-T4 劑量,直至達到治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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