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CFDA官網公布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該決定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CFDA對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2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公布)
(一)將第八條第四項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修改為“2.企業營業執照”。
(二)將第九條第四項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修改為“2.企業營業執照”。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藥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2004年7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公布)
將第十三條第一項“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辦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修改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8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4號公布)
(一)將第五條第三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生產地址及注冊地址、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修改為“企業營業執照,生產地址及注冊地址、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
(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注射劑、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品委托生產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和審批”修改為“藥品委托生產申請,由委托雙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
(三)刪去第二十九條。
(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并將其中“由委托方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修改為“由委托方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藥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