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擬規定女職工痛經可休假

          發布時間:2015-06-18   來源:中華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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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轉發安徽省總工會《關于公開征求<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重點征求意見的問題

        一、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女職工仍是就業的弱勢群體,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的現象時有發生。《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女職工招用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工會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給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女職工占用人單位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協商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者通過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國家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崗位工作可能對女職工的職業危害;女職工應當采取的職業防護措施;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三、女職工孕期勞動保護。《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女職工孕期待遇進行了細化分解,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根據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崗位勞動的,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早期妊娠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長其勞動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早期妊娠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勞動時間內每天安排休息1小時;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習慣性流產史的,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時間需3個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不低于其原工資8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女職工產期勞動保護。《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一對女職工產假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第十三條規定:女職工休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住院分娩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的標準為:4個生育當月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五、女職工哺乳期勞動保護。《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個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個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因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孕婦休息室,為女職工哺乳嬰兒提供哺乳室。

        六、女職工經期勞動保護。《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休1至2天病假。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安排。女職工申請休病假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交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向女職工發放特殊勞動保護衛生費。

        七、女職工更年期勞動保護。經過調研了解到,女性更年期伴隨著頭昏、失眠、情緒不穩定等癥狀,直接影響女性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整適宜的工作崗位,或者適當減少其工作量。

        八、《草案征求意見稿》監督主體。為了使《草案征求意見稿》得以順利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監督主體。《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計生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舉報、投訴的女職工。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女職工生理特點和崗位工作特點,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開展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確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女職工招用條件。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者通過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 國家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二) 崗位工作可能對女職工的職業危害;

        (三) 女職工應當采取的職業防護措施;

        (四)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第七條  工會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給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占用人單位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的協商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特殊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根據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崗位勞動的,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

        (四)早期妊娠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長其勞動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

        (五)早期妊娠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勞動時間內每天安排休息1小時;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第十條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習慣性流產史的,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時間需3個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發給不低于其原工資8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的,享受下列特殊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晚育的初產婦,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30天,男方休護理假10天;夫妻異地生活的,男方休護理假20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休產假98天。

        第十二條 女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下列特殊勞動保護: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天。術后1周內不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

        (三)實行輸卵管絕育手術的,休假21天。

        (四)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假5天。

        (五)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假3天。

        (六)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后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假5天。

        (七)實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息14日。

        第十三條  女職工休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住院分娩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的標準為:4個生育當月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五條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個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個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因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孕婦休息室,為女職工哺乳嬰兒提供哺乳室。

        第十七條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休1至2天病假。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安排。女職工申請休病假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提交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

        用人單位應當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向女職工發放特殊勞動保護衛生費。

        第十八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整適宜的工作崗位,或者適當減少其工作量。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女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告知檢查結果;每1至2年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計生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舉報、投訴的女職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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