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醫診所的備案程序是什么?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符合舉辦中醫診所條件的,將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備案人在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五、如何加強中醫診所的事中事后監管?
本辦法明確了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履行中醫診所備案后監督管理職責,體現了中醫診所備案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
一是規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自中醫診所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備案的中醫診所進行現場核查。這要求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時跟進工作,主動上門提供服務。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實診所的地址、布局、診療范圍、執業人員及設備等的真實性以及與備案事項是否一致。
二是規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履行對中醫診所的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檢查主要是對診所依法執業、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診所管理等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必要時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三是規定了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中醫診所實行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制度,以促進中醫診所規范行醫,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四是明確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中醫診所負責人學習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醫學專業知識,定期組織執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
六、如何與原來的中醫診所管理相銜接?
由于現行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中規定中醫治療率不低于85%,有相當數量的中醫診所因群眾需求而同時提供中西醫服務。因本辦法規定中醫診所只能提供中醫藥服務,為做好銜接,提出了分類管理自主選擇的辦法。一是《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的同時提供中西醫服務的中醫診所,在本辦法頒布實施之后,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舉辦診所的管理方式:即僅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醫藥服務的,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備案要求管理(注銷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二是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范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中醫診所,仍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審批管理,實行審批管理的中醫診所將更名為“中醫(綜合)診所”,其設置應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
(來源:國家衛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