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媒體報道,到案的張某曾說,她雇兇殺人的最直接動機,是因為看到兒子、兒媳恩恩愛愛的樣子,認為是這個女人搶走了自己的兒子。
嫉妒心起,婆婆經人介紹認識了兇手趙某B,為了方便趙某B作案,張某還事先為其采購了新衣服和1輛電瓶車。
判決書對這些細節進行了證實:“2015年夏天,張某在慈溪市滸山街道峙山公園鍛煉時認識被告人趙某A,后多次向趙某A提出雇兇捅刺趙某。”
之后,2016年2月,趙某A介紹了殺手趙某B給張某。張某和趙某B協商好,愿意拿15萬元給趙某B,作為他殺趙某的報酬。
此前,基本上對于此案的報道都認為婆婆帶殺手趙B踩點后,將張某叫到一樓架空層后由趙B對小趙實施殺害,婆婆未參與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