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醫生亂開昂貴藥“騙保”最高5倍罰款

          發布時間:2018-02-06   來源:中華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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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病人”虛假住院、虛假治療,實則套現“騙保”,串通病人“點菜式”開藥,套取醫保費用……這些行為被明確禁止。一旦觸及,將面臨五倍金額的罰款。2月4日,記者從安徽省政府法制辦了解到,《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記者了解到,我省還將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基本醫療保險違法失信行為記錄還將被公示。

        不為職工辦醫保主管人員將面臨處罰

        給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是單位的“義務”。

        《意見稿》明確,在辦理參保繳費時,參保單位的這些行為將被明確“禁止”,其中包括:不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或變更手續;財務會計報表不真實,瞞報、少報職工工資總額和參保人員信息等。

        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與繳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參保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他人醫保卡看病或“套現”或接罰單

        用他人的醫保卡在醫院看病買藥,用醫保卡里的資金“套現”,或購買非醫療用品,均是明確禁止的行為。

        《意見稿》明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其中包括:偽造戶籍、學籍、勞動、人事關系或者冒用他人資料參加醫療保險;冒用、偽造他人的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在協議機構就醫購藥;偽造、變造票據或者有關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險待遇;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或協議機構使用,或者將本人的醫療保險待遇轉讓他人享受等。

        參保人員在意外傷害事故中故意隱瞞第三人賠償責任,同時獲取第三人醫療費用賠償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視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虛假住院、虛假治療等方式騙保將處最高5倍罰款

        醫院等協議機構用虛假住院或虛假治療等方法“騙保”,也將面臨重罰。

        《意見稿》明確了13條“禁令”,協議機構不得有的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未經參保人員或者親屬同意,實施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檢查、治療或使用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療服務設施的,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將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個人負擔;使用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者套取個人賬戶現金;無正當理由拒絕實時聯網結算,不為參保人提供結算單據;掛床住院、分解住院、疊床住院、虛假住院或虛假治療的;將非參保人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或者通過串換藥品、醫療服務項目等手段將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等。

        一旦有上述行為,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中止1至6個月的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直至解除服務協議;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對協議機構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協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參保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費用由協議機構承擔。

        不按病情亂開昂貴藥醫生“騙保”最高5倍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醫師、藥師也有相關規范。

        《意見稿》明確,醫師、藥師不得有的行為包括:不核實患者醫保身份;編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不經參保患者或其親屬同意,實施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檢查、治療或使用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療服務設施的,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將醫保藥品目錄外的藥品或其他物品等篡改為醫保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將非醫保支付的病種和診療項目篡改為醫保支付的項目等。

        有上述行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對協議機構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醫療保險服務執業醫師、執業藥師等醫保服務人員中止或取消醫療保險服務資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執業醫師、執業藥師進行處理。

        基本醫保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將被公示

        據悉,我省還將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鼓勵支持社會各方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基本醫療保險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違法失信行為記錄歸集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失信行為及相關處理結果。

        對涉嫌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行為,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或處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來源:江淮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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