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范圍從境內藥師擴大為境外藥師、信用等級被評‘嚴重失信’將被注銷上崗證。”12日,記者從深圳市法制辦獲悉,《深圳市藥品經營企業藥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擬在國內率先對藥師管理進行地方立法,市民本周內可來函或者通過電子郵件反饋。
擴大藥師調整范圍境外藥師納入監管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表示,目前已有的《深圳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師管理辦法》是2008年起實施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至今已逾5年。但當下藥師隊伍規模日益壯大,藥師流動頻繁,行業監管形勢嚴峻,已不適應需求。“深圳有必要以市政府規章形式制定出臺新規,在國內率先出臺藥師管理的地方立法。”該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藥師是關系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通過立法對藥師施以嚴管是境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與現行規定相比,該委稱,“辦法”擴大了藥師的調整和界定范圍。“以前只是管理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師,但現在除此之外,還包括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連鎖總部。以前只管境內藥師,現在將‘依法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者藥師以上技術職稱證書(含取得境外藥師資格),在藥品經營企業從業的藥學技術人員’都包括了。”該委稱,為掌握深圳藥師數量和分布狀況,深圳將對藥師實行備案管理。
藥師有“正在接受刑事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受罰,且法定期間未屆滿的;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崗位證》;信用等級被評為嚴重失信;經所在轄區食藥監部門核查,一年內連續兩次或者累計3次不在崗的;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從事藥師相關崗位工作”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證”將被注銷。
出租出借執業證一年內不得從業
在執業方面,“辦法”規定,藥師不得有“誤導消費者把藥品視為普通商品;鼓勵消費者購買超過所需用的藥品;夸大藥品的療效;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向公眾促銷藥品,干擾、誤導消費者的購藥行為;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或將處方藥直接銷售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批準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向消費者銷售處方藥;隱瞞藥品不良反應屬性,瞞報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其他違反相關藥品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等行為,否則將被處以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下處罰或者吊銷其“崗位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辦法”強調,藥師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證件,不得假借他人的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證件在藥品經營企業虛假任職。一經發現,處以3000元罰款并責令其一年內不得在本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用了假借他人職稱或執業證件上崗的藥師,其所在單位也將被處以3萬元罰款。
以年度為周期評信用等級實行扣分制滿分100
與原規定相比,“辦法”將信用等級由“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級別,調整為“良好、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個級別,并以年度為評定周期,信用評分滿分為100分,實行扣分制。
“如果等級評定為失信的,藥師不得上崗,需參加教育整改培訓,通過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崗;如果等級為嚴重失信的,注銷其‘崗位證’。藥師半年內不得在深圳藥品經營企業上崗,半年后參加教育整改培訓,通過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崗。而如果是連續兩年等級為嚴重失信的,則5年內不得在深圳藥品經營企業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