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健康委日前聯合印發通知明確,非中醫類別的醫師,經所在執業機構考核,確認中醫藥專業技術達到相應水平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醫藥適宜技術、中藥飲片等4類中醫藥服務。
該省規定,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所在主要執業機構考核,確認中醫藥專業技術達到相應水平,并填寫《河北省非中醫類別醫師提供中醫藥服務登記表》,在批準該機構執業的市、縣衛生健康委(局)中醫藥主管部門登記(市直、省直醫療機構在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登記)后,可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中醫藥服務。擬同時在備案執業機構提供相應中醫藥服務的,須經該備案執業機構同意。
該省明確,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具備4種情形之一,方可提供中醫藥服務:一是取得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二是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以上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學歷或學位,三是取得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四是參加省中醫藥管理局認可的兩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總學時數不少于850學時)并取得相應證書。該省提出,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經過不少于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經轄區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所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考核合格后,可在臨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中醫藥適宜技術等3類中醫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