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昨日正式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收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昨日,保監會正式出臺《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意在通過稅收優惠促進個人商業健康保險發展。保監會稱,個人商業健康險用于補償在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自負的醫療費用。從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在試點地區施行,試點地區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此外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試點城市。
保險公司不得“因病拒保”
暫行辦法規定,個人稅收健康保險產品設計應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原則。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據悉,保險公司不得“因病拒保”的規定突破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一般規則,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基于公平性,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所有納稅人的,也就是說只要是納稅人,都可以購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國家給予保險業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是將一定的財政收入讓渡給保險業,保險業應主動承擔起減輕醫療負擔、服務醫改的社會責任,做到應保盡保。
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于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于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規定最低賠付率的同時,對最低保險金額也做出了規定。暫行辦法明確,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
個稅健康險有個人賬戶積累
根據暫行辦法,個人稅收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個人賬戶積累僅可用于退休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支出。
“例如有些年輕人一直沒有看病的支出,其稅優的部分準入醫療保險賬戶統籌,個人繳納的部分則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積累部分可用于退休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支出。”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在當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設立個人賬戶目的是鼓勵更多人參與到個人商業健康險中來,解決自身醫療費用不足的問題,結余部分用于個人健康賬戶積累,提高參保積極性。
根據此前政策,我國對于購買個人商業健康保險的參保人給予稅收優惠,允許每月稅前列支200元,全年按照2400元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袁序成說,200元每月的稅前列支是政策的突破,將來將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由于我國各地基本醫療的統籌層次不同,當前面臨的問題是推動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同時抓緊建立全行業統一的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
個稅健康險對險企要求高
暫行辦法對經營個人稅收健康保險的條件也有嚴格要求。除“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等要求外,《辦法》還增加、細化了一些規定。如對專業人才的配置要求細化為“具有健康險業務從業經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具有醫學背景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
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釋說,我國經營健康險的公司有70多家,只要滿足上述條件都可以提出申請。選定“萬能險”是有所考量的,與大病保險不同,這意味著該稅優保險主要是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基本醫療保險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緩解看病貴的問題。
有業內人士認為,商業健康保險被定義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新型產業,出臺針對投保人的個稅優惠政策,有利于刺激健康保險業的發展。不過,針對“帶病投保”、不得拒保的要求,也有部分壽險公司表示,由于現在很多壽險公司現有的健康險產品都是虧損的,如果稅收產品經營定位是大病保險的補充,保本微利,對險企的信息系統、人才儲備、資金管理等要求非常強,個人稅優健康險產品如何設計也有一定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