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食藥監發布《食品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明確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發布廣告需經食藥監局審查和管理。同時對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等的廣告內容監測做了詳細規定,違法廣告將面臨產品暫停銷售、三年內不受理廣告申請等處罰。
今年10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廣告納入食藥監部門管理范圍。根據《食品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市食藥監據將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所涉及的產品的生產進行監管,同時,該類食品經營場所內的廣告也將受到監督管理。
除了對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廣告的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大眾傳播媒介不得刊登處方藥廣告,廣告語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以及治愈率等。此外,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也被列入“不合法的廣告內容”。
對于虛假、不合法廣告,或無廣告批文就發布的廣告,市食藥監局有權停止其產品的銷售,并對其產品進行抽查檢驗。行為惡劣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