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床分型
1.急性肝炎 ①急性黃疸型;②急性無黃疸型。
2.慢性肝炎 ①輕度;②中度;③重度。
3.重型肝炎 ①急性重型;②亞鮭重型;③慢性重型。
4.淤膽型肝炎
5.肝炎后肝硬化
(二)各臨床型的診斷依據
1.急性肝炎
(l)急性無黃疸型肝炎:應根據流行病學資料、癥狀、體征、化驗及病原學檢測綜合判斷,并排除其他疾患。
①流行病學資料:密切接觸史與確診病毒性肝炎患者(特別是急性期)同吃、同住、同生活或經常接觸肝炎病毒污染物(如血液糞便)或有性接觸而未采取防護措施:者。注射史指在半年內曾接受輸血、血液制品及消毒不嚴格的藥物注射、免疫接種、針刺治療等。
②癥狀:指近期內出現的持續幾日以上的無其他原因可解釋的癥狀,如乏力、食欲減退、惡心、厭油、腹脹、溏便、肝區痛等。
③體征:指肝大并有壓痛、肝區叩擊痛,部分嘉患者可有輕度脾大。
④化驗:主要指血清谷丙轉氨酶活力增高。
⑤病原學檢測:陽性。
凡化驗陽性并且流行病學資料、癥狀、體征三項中有兩項陽性或化驗及體征(或化驗及癥狀)均明顯陽性,并排除其他疾病者,可診斷為急性無黃疸型肝炎。
凡單項血清谷丙轉氨酶(ALT)增高,或僅有癥狀、體征,或僅有流行病學史及②③④三項中之一項,i,均為疑似患者,對疑似病例應進行動態觀察或結合其他檢查(包括肝活體組織檢查)做出診斷。疑似病例如病原學診斷為陽性,且排除其他疾病,可以確診為急性無黃疸型肝炎。
(2)急性黃疸肝炎:凡急性發病,符合無黃疸型診斷條件,且血清膽紅素在17. lJ真mol/L以上,或尿膽紅素陽性,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黃疸,可診斷為急性黃疸型肝炎。
2.慢性肝炎 既往有乙、丙、丁型肝炎或HBsAg攜帶史,或急性肝炎病程超過半年,而目前仍有肝炎癥狀、體征及肝功能異常者,可以診斷為慢性肝炎。發病日期不明或雖無肝炎病史,但影像學、腹腔鏡或肝活體組織病理檢查符合慢性肝炎改變,或根據癥狀、體征、化驗綜合分析也可作出相應診斷。
為反映肝功能損害程度,臨床將其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
(1)輕度(相當于原CPH或輕型CAH):病情較輕,疥狀不不明顯,或雖有癥狀、體征,但生化指標僅1項或2項輕度異常者。
(2)中度(相當于原中型CAH):癥狀,體征、實驗室檢查后居于輕度和重度之間者。
(3)重度:有明顯或持續的肝炎癥狀,如乏力、納差、腹脹、便溏等,可伴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或肝脾棄大而排除其他原因,且無門脈高壓征者。實驗室檢查血清ALT反復或持續升高,白蛋白減低或A/G LC例異常、丙種球蛋白明顯升高,凡白蛋白≤32g/L,膽紅素>85. 5temol/L,凝血酶原活動度40:《一60真《三項檢測有一項達上述程度者,即可診斷為慢性肝炎重度。
3.重型肝炎(l)急性重型肝炎(即暴發型肝炎):急性黃疸型肝炎,起病后10日內迅速出現精神、神經癥狀(肝腦病Ⅱ度以上癥狀,凝血配酶原活動度<40%)而排除其他原因,患者肝濁音區進行性縮小,黃疸迅速加深,肝功能異常,特別是血清膽紅素>17. lf真mol/L,應重視昏迷前驅癥狀(行為反常、性格改變、意識障礙、精神異常),以便作出早期診斷。因此,急性黃疽型肝炎患者如有嚴重的消化道癥狀(如食欲缺乏、頻繁嘔吐、腹脹或嘔逆)、極度乏力,同時出現昏迷前驅癥狀者,即應考慮本病。即使黃疸很輕,甚至至尚未出現黃疸,但肝功能明顯異常,又具有上述諸者癥狀菩者,亦應考慮本病。
(2)亞急性重型肝炎(即亞急性肝壞死):急性黃疸型肝炎,起病后10日以上,8周以內,同時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凝血酶原活動度<40%)具備以下指征者。
①出現Ⅱ度以上肝腦病癥狀。
②黃疸迅速上升,數日內血清膽紅素上升>17. lumol/L,肝功能嚴重損害(血谷丙轉氨酶升高、濁度試驗陽性、白/球蛋白倒置,丙種球蛋白升高),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凝血酶原活動度<40%)。
③高度乏力及明顯食欲減退或惡心嘔吐,重度腹脹及腹水,可有明顯出血現象(對無腹水及明顯出血現象者,應注意是否為本型的早期)。凡具有①項者稱為昏迷型,不具有(D項者為腹水型。
(3)慢性重型:臨床表現同亞急性重型肝炎,但有慢性活動性肝炎或肝炎后肝硬化病史,體征及嚴重肝功能損害,或無上述病史,但影像學、腹腔鏡或肝穿刺檢查支持慢性肝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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